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按照由一个委员提出,两个委员附议的原则,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建议,征求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意见,就该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是否可行以及制定标准的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进行讨论。经协调后,上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则只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报送秘书处,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报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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